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ㄐ抻啿莅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英文名:Taian IslamicAssociation英文縮寫:T.I.A),是全市各民族穆斯林和信仰伊斯蘭教公民參加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愛國宗教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市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弘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愛國愛教優良傳統;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務原則;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帶領全市各民族穆斯林,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各民族穆斯林積極參加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努力;維護宗教和睦,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并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分別為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和泰安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樓二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ㄒ唬﹨f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和維護全市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和政府聯系穆斯林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二)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興辦各項伊斯蘭教事業,開展伊斯蘭教教務活動。
。ㄈ┳龊媒饨浌ぷ,開展伊斯蘭教經學思想建設,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伊斯蘭教基本精神做出符合社會發展和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
(四)舉辦伊斯蘭教教育,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才,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教職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聘任等項工作。
。ㄎ澹└愫们逭媸称繁O制工作,為清真食品生產企業服務。
(六)發掘、整理、保護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等相關工作。
。ㄆ撸┲笇Ц鞯匾了固m教協會開展工作。促進各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清真寺興辦利國利民、服務社會的公益事業和自養事業。
(八)按照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要求,做好組織全市穆斯林群眾朝覲事宜。
。ň牛╅_展同國內外伊斯蘭教組織的友好往來和交流與合作。
(十)建立、健全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伊斯蘭教協會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職權
第六條泰安市伊斯蘭教全市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市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ㄒ唬⿲徸h通過本會章程;(二)選舉產生委員會;(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七條全市代表會議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八條金市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全市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并向其報告工
作。常務委員會按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托,主持和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政治素質好;
。ǘ┰谌心滤沽种杏休^高威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本會與地方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三)協調本會與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五)提名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需由主管部門審批的,按相關程序報批;(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本會設辦公室、財務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主辦自養企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實體。
第四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ㄒ唬┏瘴瘑T會籌集;(二)穆斯林自愿捐助;(三)清真食品監制服務;(四)申請政府資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范,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兼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需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改變。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遵守國家規定,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確保管理規范、公開透明,增強社會公信力。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后提交全市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在全市代表會議通過后1 5日內,經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局核準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市代表會議通過,并報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需在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12年12月29日泰安市伊斯蘭教第三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全市代表會議的代表,各縣市區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等,有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ㄐ抻啿莅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英文名:Taian IslamicAssociation英文縮寫:T.I.A),是全市各民族穆斯林和信仰伊斯蘭教公民參加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愛國宗教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市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弘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愛國愛教優良傳統;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務原則;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帶領全市各民族穆斯林,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各民族穆斯林積極參加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努力;維護宗教和睦,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并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分別為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和泰安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樓二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ㄒ唬﹨f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和維護全市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和政府聯系穆斯林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二)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興辦各項伊斯蘭教事業,開展伊斯蘭教教務活動。
。ㄈ┳龊媒饨浌ぷ,開展伊斯蘭教經學思想建設,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伊斯蘭教基本精神做出符合社會發展和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
(四)舉辦伊斯蘭教教育,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才,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教職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聘任等項工作。
。ㄎ澹└愫们逭媸称繁O制工作,為清真食品生產企業服務。
(六)發掘、整理、保護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等相關工作。
。ㄆ撸┲笇Ц鞯匾了固m教協會開展工作。促進各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清真寺興辦利國利民、服務社會的公益事業和自養事業。
(八)按照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要求,做好組織全市穆斯林群眾朝覲事宜。
。ň牛╅_展同國內外伊斯蘭教組織的友好往來和交流與合作。
(十)建立、健全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伊斯蘭教協會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職權
第六條泰安市伊斯蘭教全市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市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ㄒ唬⿲徸h通過本會章程;(二)選舉產生委員會;(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七條全市代表會議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八條金市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全市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并向其報告工
作。常務委員會按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托,主持和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政治素質好;
。ǘ┰谌心滤沽种杏休^高威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本會與地方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三)協調本會與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五)提名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需由主管部門審批的,按相關程序報批;(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本會設辦公室、財務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主辦自養企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實體。
第四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ㄒ唬┏瘴瘑T會籌集;(二)穆斯林自愿捐助;(三)清真食品監制服務;(四)申請政府資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范,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兼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需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改變。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遵守國家規定,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確保管理規范、公開透明,增強社會公信力。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后提交全市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在全市代表會議通過后1 5日內,經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局核準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市代表會議通過,并報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需在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12年12月29日泰安市伊斯蘭教第三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全市代表會議的代表,各縣市區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等,有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