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伊協通告“關于禁止在清真食品包裝上使用《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監制》的通告”
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文件
泰伊字〔2016)10號
關于禁止在清真食品包裝上
使用《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監制》的
通 告
清真食品生產企業:
《山東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伊斯蘭教協會沒有清真食品生產的管理資質!渡綎|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實施之前,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發放的清真食品生產許可證早已失去時效,一律作廢!渡綎|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實施之后,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依法停止了清真食品生產的監制工作。任何企業生產的清真食品包裝上擅自使用《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監制》字樣的,均屬違法侵權行為,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泰安市伊斯蘭教協會
2016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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