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2011年9月15日中國伊斯蘭教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簡稱中國伊協,英譯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I.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國性愛國宗教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民族穆斯林擁護中國共產黨 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弘揚伊斯蘭教愛國愛教優良傳統,踐行敬主愛人,倡導兩世吉慶,秉持和平中道思想,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于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一)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帶領和推動各民族穆斯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為國家穩定發展大局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國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舉辦各項伊斯蘭事業,開展伊斯蘭教務活動;
(四)做好解經工作,開展伊斯蘭教經學思想建設,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伊斯蘭教基本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和時代進步的闡釋;
(五) 舉辦伊斯蘭教教育,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才;
(六) 發掘、整理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編譯、出版經籍書刊;
(七) 建立、健全伊斯蘭教內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八)指導各地伊斯蘭教協會開展工作;
(九)促進各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清真寺興辦利國利民、服務社會
的公益和自養事業;
(十)負責組織全國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麥加履行朝覲功課;
(十一)開展同各國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其職權
第七條 中國伊斯蘭教全國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二)選舉產生委員會;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并向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按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托主持和領導本會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與地方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三)協調本會與國家宗教事務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五)提名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置辦公室、教務部、國際部、解經工作辦公室、朝覲工作辦公室、伊斯蘭文化研究部、《中國穆斯林》編輯部等業務工作部門,并視工作需要增設相應部門或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教務指導機構——中國伊斯蘭教教務指導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辦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和《中國穆斯林》雜志(漢文版、維吾爾文版)。主辦自養企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實體。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常務委員會籌集;
(二)穆斯林自愿捐助;
(三)自養企事業收入;
(四)申請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分開。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會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會計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 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接受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宗教事務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后提交全國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宗教事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宗教事務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11年9月15日中國伊斯蘭教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各地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伊斯蘭教院校等有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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