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
二、管理場所資產:宗教活動場所對所有固定資產要登記注冊,妥善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避免資產流失。
三、管理場所財務: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收支帳目清楚、公開。
四、宗教信徒及教職人員:信徒如有違規行為,應該勸導教育,經教育不聽、情節嚴重者,經管理機構研究后,停止其活動,以至除名。教職人員如有違規行為,要及時向上級教務機構和政府宗教部門反映,對調查屬實的,按有關管理權限和規定予以懲戒,以至除名。
五、堅持“三自”方針,堅持抵制違背“三自”方針的言行和境內外宗教活動的滲透。
六、維護教會團結,反對教派之爭,提倡勤勞致富,搞好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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