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規問答系列1
。1)宗教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在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滅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發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國家憲法的保護,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傳無神論,但不能把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區別等同于政治上的對立。要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
。4)國家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5)我國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出現對抗性的問題,要嚴格區別、妥善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6)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宗教對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不允許境外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
。7)愛國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信教群眾的橋梁,要支持他們加強自身建設,自主開展活動,充分發揮作用。
。8)愛國宗教界人士是團結信教群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培養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隊伍。
。9)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要樹立公民意識,把愛國與愛教結合起來,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范圍內進行活動。
。10)所有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須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人民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2、《憲法》中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直接涉及宗教問題的條款有兩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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