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規問答系列2
除憲法外,在我國的許多法律中,都有關于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應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質、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共產黨與愛國宗教界人士如何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中國共產黨正確處理好宗教問題,最重要的是正確理解和全面貫徹黨的宗教政策,在處理我們同宗教界朋友之間的關系時,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則。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振興中華,完成祖國統一,是我們與宗教界朋友們的共同目標和共同利益。這既是我們之間在政治上實現團結合作的基礎,也是我們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礎。實踐證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誠團結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鞏固和加強政治上的團結合作。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們堅定不移地執行這個原則,我們就一定能夠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不斷鞏固和擴大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
。、我國宗教為什么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既是基于我國曾經長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有的宗教被帝國主義控制和利用的歷史事實,也是基于境外勢力不斷進行宗教滲透、試圖重新控制我國宗教的現實狀況。我國現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長”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歷史上由國外傳入的。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國的傳播和發展是靠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的侵略。帝國主義勢力長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為其侵華政策服務,使中國人民和廣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國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開展了三自革新和反帝愛國運動,徹底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控制,實現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是只對我國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國所有宗教應遵守的普遍原則。這一原則是我國信教群眾作出的自主選擇,受到全國社會各界的歡迎,并得到世界許多國家宗教組織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已經成為國家處理宗教方面對外關系的重要原則,也代表了我國廣大宗教信教群眾的意志。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國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和聯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國宗教組織企圖重返中國,恢復舊有的隸屬關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權,重新控制我國宗教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是指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和宗教場所、開辦宗教院校,不準在我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或其它傳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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