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規問答系列3
“中國宗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或寺觀教堂管理組織認定的在各宗教中具有某種教職身份的人員,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覺姆、長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蘭教的阿訇、毛拉、伊瑪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師、教師、長老。
。、外國人可以在那些場所參加或舉行宗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規定》第三條規定:“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边@里所說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必須是經政府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兑幎ā返谒臈l規定:“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边@是指我國境內外國人比較集中的地方或在舉辦大型國際活動(如國際會議、國際體育比賽、國際文化學術交流活動等)期間,由有關單位或主辦單位申請,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只為外國人舉行宗教活動而指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臨時地點。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哪些主要義務?
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與社會尊重和保護的同時,它也應承擔一個社會組織對國家和社會所應承擔的義務。對此,《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第四、第五、第九、第十二條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實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安定、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須在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圍內活動。
(3)堅持《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規定的關于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宗教逐步走上了獨立自主自辦的道路,成為中國信教群眾自辦的宗教事務,不允許任何外國勢力干涉我國內政和宗教事務。
(4)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即只要不附帶政治條件、不干涉我國宗教事務,原則上可以接受,并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5)宗教活動場所的各種社會活動,如對宗教文物的保護管理,經營銷售宗教書刊、宗教藝術品和宗教用品,舉辦企業,等等,都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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