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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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及有關的日常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等規定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是指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可以主持宗教活動的阿訇。
第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釔圩鎳,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ǘ┬叛鲵\,遵行教義教規,品行端正,具有較高的伊斯蘭教道德修養,熱愛伊斯蘭教事業,熱心為穆斯林群眾服務; 。ㄈ┮了固m教經學院畢業或者受過正規經堂教育、具有同等學歷,能流利地按照誦讀規則誦讀《古蘭經》,能夠深入準確理解并能講解《古蘭經》、“圣訓”,熟悉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方面的典籍,掌握《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內容,能獨立主持清真寺的教務活動和穆斯林群眾日常的宗教生活、禮儀;
。ㄋ模┏踔幸陨衔幕潭,有一定的阿拉伯語水平,了解國家有關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ㄎ澹┮话銘哂猩綎|省常駐戶口,年齡在23周歲以上,理智健全、身體健康的穆斯林。
第四條 山東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由省伊斯蘭教協會教務委員會考核認定。
第五條 申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推薦,經本人所在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并征求政府宗教工作部門意見后,報省伊斯蘭教協會。同時須出具有關學歷證明、本人身份證或常住戶籍證明。
第六條 省伊斯蘭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提出申請的人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參加山東省伊斯蘭教教務委員會的學習培訓,進行考試?荚嚪譃楣P試和面試,試題范圍和標準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清真寺擔任教職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可免予考試。畢業于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的經學院,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時,可免于筆試。
第八條 考試成績合格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可以免于考試或筆試的,由省伊斯蘭教協會予以認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省伊斯蘭教協會發給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教職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省伊斯蘭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三、五、六、七條的規定辦理換證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由省伊斯蘭教協會認定的教職人員,一般不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但應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省伊斯蘭教協會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省伊斯蘭教協會發給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書是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借、抵押。證書如有損壞或者遺失,應當及時申請補辦。證書樣式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制定。
第十二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擔任清真寺教職的,由所任職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和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依照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取得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未擔任清真寺教職的,由所在地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駐寺阿訇和伊斯蘭教協會依照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認定其資格的伊斯蘭教協會分別給予勸誡、暫扣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吊銷教職人員資格證書的處理:
(一)違背或褻瀆教義、教規,在穆斯林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制造糾紛或滋生其他事端,影響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的;
(三)品行不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做出吊銷教職人員資格證書處理的,應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被吊銷教職人員資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教職人員資格。
第十四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被暫扣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后,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遞交悔過書后,由原作出處理決定的伊斯蘭教協會做出撤銷該處理的決定,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發還其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省伊斯蘭教協會定期將教職人員資格認定的情況報告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山東省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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